案件简介:
上世纪90年代,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因研发的某安保系统在市场上口碑极佳,引得另一上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主动提出合作。合作期间,由于市场反馈远超预期,B公司在合作期间便单方面撕毁协议,强迫委托人退出,并利用委托人的技术、设备、客户群等,还将产品冠以B公司名称在市场上继续推广。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纠纷,并历时近20年未得到解决。其间,委托人咨询了近40家律师事务所,均得到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办理的答复。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虽有合作协议为背景,但若仅仅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赔偿数额较低,同时还将因为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吴滨律师团队在通过对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
结合本案合作之前,用于生产产品的技术、设备、资金等均属于委托人所有;B公司后期加入合作亦仅仅是提供辅助并取得一定利润分成等事实。吴滨律师认为:本案适用侵权纠纷。在B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后,B公司无权对与该安保系统有关的技术、设备主张任何权利。B公司强迫委托人退出该产品研发、销售,并利用委托人的技术、设备等进行研发并做市场推广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持续至今。
目前,该案已经审结并生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判令B公司赔偿委托人人民币2500万元,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不同的诉讼策略将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的结果。本案中,吴滨律师团队正是分析了以合同纠纷起诉的风险以及侵权纠纷起诉的可行性,最终确定了以侵权纠纷起诉的诉讼策略,才使得本案顺利得以解决。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B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并继续经营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但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双方合作之初,委托人利用自有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客户群推广了安保系统,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B公司在撕毁合作协议后,并非退出后另立门户经营与委托人相同的业务,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占有了委托人的客户群、技术以及办公区等。因此,抛开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B公司实际上是抢夺了应属于委托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B公司抢占委托人的财产用于自己经营,已经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侵权的规定。